[诉讼]*ST中孚: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母公司 .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忻孚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忻孚”)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2018)沪0115民初4658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忻孚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 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7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临2017-028 号公告。该案件后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节。 近日,上海忻孚收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沪0115 民初46584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具了(2018)沪0115 民初465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上海忻孚票据款2,000万元; (二)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上海忻孚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 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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