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19:21:28 中财网
原标题:同方股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
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
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
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
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财务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事先按《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
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
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
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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