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5浙交0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度)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图片1 公司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2016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2017 年 6 月 重要声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东吴证券 ”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均来源于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 “ 公 司 ” )对外公布的《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东吴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要 .. .. .. 1 第二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 .. 4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8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 9 第五章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 10 第六章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 11 第七章 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变动情况 .. .. 12 第八章 发行人 201 6 年度重大事项情况 .. .. 13 第九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 17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要 一、本期债券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5]2753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 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 45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债券名称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为“ 15 浙交 01 ”( 136082 )、“ 15 浙交 02 ”( 136083 )。 四、发行主体 本期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品种一( 15 浙交 01 )的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品种二( 15 浙交 02 )的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 1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七、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品种一( 15 浙交 01 )的期限为 5 年,品种二( 15 浙交 02 )的期限为 10 年。 八 、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品种一( 15 浙交 01 )的票面利率为 3.68% ,品种二( 15 浙交 02 )的票面利率为 4.0% 。 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九 、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 起不另计利息。 十、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 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止,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 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止。 十 一 、债券起息日、付息日及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6 年 至 2025 年每年的 12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 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 二 、债券担保情况 本期 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十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 等级 2015 年 10 月,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出具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 析报告》(联合评字 [2015]635 号),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 十 五 、跟踪评级结果 联合评级于 201 7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本期公司债券 201 6 年跟踪评 级报告,确认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 “ 15 浙交 01 ”、“ 15 浙交 02 ” 信用等级 为 AA 。 十 六 、募集资金用途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期 募集资金全额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 、成立日期: 201 年 12 月 29 日 ; 3 、法定代表人: 俞志宏 ; 4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 5 、实缴资本: 50,0 万元 ; 6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晖路 303 号 ; 7 、邮政编码: 31014 ; 8 、联系电话: 0571 - 87568090 ;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 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 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 交通基 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 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 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 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 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 公司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服务业,目前主营“高速公路投资及营 运”、“交通工程施工行业”、“货物销售”、“汽车销售、租赁及维修”、 “房产销售”、“铁路运输服务及其附属业务”以及“化工”: 1 、高速公路投资及营运行业:公司为浙江省内唯一从事高速公 路投资及运营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属浙江省内高速公路里程达 2719 公里,占浙江省高速公路总里程的 66.9% ,为浙江省内高速公路投资 及营运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主力军; 2 、交通工程施工行业:公司下属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具有公路基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公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 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资质,是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交通工 程施工企业; 3 、货物运输及衍生收入:公司下属浙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旗下专业从事近海干散货运输的平台,目前实际营运规模为 128.74 万吨; 4 、货物销售:公司下属浙商中拓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由南方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更名而来, 2016 年 1 月,公司控股 东变更为发行人,发行人持股 38.8 1% 。货物销售集中于浙商中拓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 7 家核心子公司,主要贸易种类 为钢材贸易。 5 、汽车销售、租赁及维修:公司下属浙商中拓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由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更名而来,是湖南省大宗 商品流通行业的第 1 家上市公司,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供应 链管理、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出租车、仓储物流等经营活动。 2016 年 1 月,公司控股东变更为发行人,发行人持股 38.81% 。 6 、房产销售: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子公司主要有浙江省交投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铁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7 、铁路运输服务及其附属业务: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为 理顺全省铁路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加快 推进浙江铁路现代化建设,以原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主 体,整合金温铁路公司及其他省内铁路管理资源,于 206 年 9 月组 建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8 、化工:公司从事化工业务的子公司主要有宁波镇洋化工发展 有限公司、浙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三、发行人 2016 年度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度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度 同比变动 变动原因 总资产 28,235,548.97 19,102,035.38 47.81% 主要因无偿受让 铁路集团、省设计 院及收到铁路专 项资金等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 6,744,721.60 3,144,147.04 114.52% 主要因无偿受让 铁路集团、省设计 院及收到铁路专 项资金等 营业收入 8,753,526.26 3,511,524.99 149.28% 主要因浙商中拓 解除同业限制及 无偿受让铁路集 团等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73,139.18 91,048.61 90.16% 主要因无偿受让 铁路集团等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 1,593,750.28 1,305,156.36 22.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858,305.57 1,385,825.13 - 38.07% 主要因证券业务 变动所致等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80,042.67 -826,158.59 - 90.31% 主要因无偿受让 铁路集团等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469,279.45 581,471.23 - 19.29%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额 4,663,376.03 3,414,370.69 36.58% 主要因无偿受让 铁路集团、省设计 院等所致 流动比率(倍) 1.14 1.04 9.48% - 速动比率(倍) 0.99 0.96 3.09% - 资产负债率(%) 68.10 75.63 - 9.95% - EBITDA 全部债务比 0.14 0.14 1.43% - 利息保障倍数(倍) 2.2 1.80 23.68% -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倍) 3.64 4.62 - 21.15% -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倍) 3.35 2.76 21.49% - 贷款偿还率(%) 10 10 - - 利息偿付率(%) 10 10 - -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 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5、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6、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 金利息支出; 7、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8、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 9、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5]2753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 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45 亿 元的公司债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 15 亿元公司债券全部发行完毕。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余额 149,465.0 万元已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汇入发行人账户。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款与本息偿付均在专 项账户内进行,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杭州解放路支行,账号为 1902510104024835 。 二 、本期债券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计划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额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 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 149,465.0 万元,已全 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按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的用途使用完毕。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度本期债券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章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1 1 日正式起息,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1 2 日( 2016 年 12 月 11 日为法定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工作日 )支付 本期债券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本期债券 10 年期固定 利率品种 自 2015 年 12 月 1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0 日期间的利息,相 关付息具体事宜 参照 本期公司债券 于 上市交易场所 发布的付息公告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 年 付息公告 》 。 第六章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联合评级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本期公司债券 2016 年跟踪评 级报告,确认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15 浙交 01”、“15 浙交 02”信用 等级为 AAA。 第七章 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变动情况 2016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舒松全、张之斐 联系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19 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电话 0571 - 87568090 传真 0571 - 8756808 电子信箱 cwgszhangzhifei@cncico.com 第八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发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告》。公告显示,发 行人近日收到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运集团”)报告,该公司下属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 (发行人间接持有该公司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和浙 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持有该公司 51%的股 权,以下简称“台州海运”)发生到期未支付船舶融资租赁款的违约 情况,总金额为 3662 万元。其中对 A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支付融资 租赁款 1481 万元;对 B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支付融资租赁款 1099 万元;对 C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支付融资租赁款 1082 万元。根据温 州海运和台州海运统计,2016 年 4 月底前预计还将有 441 万元人民 币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 万元银行借款到期无法清偿。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速公路建设及营运,目 前各项主业经营情况正常,预计 2016 年 1-3 月份公司经营状况及相 关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所增长。因此,上述两家公司的违约事项 不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东吴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 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责。 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发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告显示,发行人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下发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交通集团公 司吸收合并省铁路集团公司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6】9 号, 以下简称“《批复》”),根据该批复,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发行人吸 收合并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路集团公司”) 方案;吸收合并后,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注销,其现有全部资产、债 权、债务、合同及商业活动承诺由发行人承继,相关资产(股权)全 部变更至发行人名下。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省铁路集团公司经 审计的总资产为 7,686,974.14 万元,净资产为 3,630,621.31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 1,830,735.62 万元,净利润为 120,048.17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省铁路集团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预计本次吸收合 并不会对本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后续发行人及 全资子公司省铁路集团公司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规定签署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履行通知债权人 和报纸公告程序。 东吴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的有关规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和 2016 年 10 月 17 日就以 上事项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度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如下: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以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远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 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远洋公司对发行人提出的破产 清算申请表示无异议。杭州中院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出具《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浙 01 破 21 号),杭州中院 认为,远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 具备,发行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故裁定受理 发行人对被申请人远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6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省海运集团”)以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台州海运”)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申请对台州海运进行破产清 算,台州中院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台州海运,台州海 运表示无异议,且不需要异议期,台州中院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出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 10 破 2 号), 温州中院认为,温州海运对申请人省海运集团主张的债权无异议且至 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故裁定受理 省海运集团对被申请人台州海运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省海运集团”)以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温州海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对温州海运进行破产清算,温州 中院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裁定受理,并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出具《浙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 03 破 3 号),温州 中院认为,温州海运对申请人省海运集团主张的债权无异议且至今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故裁定受理省海 运集团对被申请人温州海运的破产清算申请。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浙委干(2016) 195 号”、“浙委 干(2016) 20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干(2016) 47 号”的《通 知》,决定由俞志宏担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并担任公司的党委委员、书记职务;提名由詹小张担任浙江省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兴夫不再担任公司的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属 正常人事调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第九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15 浙 交 01 ” 、“ 15 浙交 02 ”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 监督,并在本期债券本息无法按约定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 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发行人分别发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下属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东吴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的有关规定分别就以上事项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定期对发行人 进行跟踪回访,掌握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履行职责情况良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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