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西北化工:关于重组相关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2年12月26日 21:02:18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西北化工 公告编号:2012- 053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相关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化工”或“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完
成,作为本次交易对象,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以下简称“甘肃电投”)已作出
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后实行现金分红、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承诺。上述承诺已被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引用,上述各方对西北化工在该报
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各方将严格履行在西北化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过程中所做出的以下各项承诺:
1、甘肃电投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甘肃电投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就本次发行中新增股
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甘肃电投对于其所持西北化工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2、甘肃电投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西北化工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甘肃电投出具
了《甘肃电投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甘肃电投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
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甘肃电投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西北化工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西北化工向甘肃电投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若甘肃电投未来与西北化工发生影响持续经营之必要关联交易,甘肃电
投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
按照西北化工《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西北化工作为
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西北化工广大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3、甘肃电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西北化工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甘肃电投出具了《甘
肃电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甘肃电投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与西北化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如甘肃电投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
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西北化工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应将上述商业机会
通知西北化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西北化工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肯定答复,则甘肃电投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该商业机会;如
果西北化工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业务机会。

3、甘肃电投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补充承诺如下:
“甘肃电投承诺,此次重组顺利完成之后,在未来5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
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对于本次交易完后尚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境内清洁能源资产,甘肃
电投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甘肃电投及各相关方利益基
础上,拟分步实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重组、资产并购等方式,最终用
5年左右的时间将下属符合上市条件的清洁能源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解决同
业竞争问题,具体实施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甘肃电投对盈利能力良好且符合上市条件的控
股风力发电企业等清洁能源资产及时再次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其注入上市公
司。

第二步:在第一步完成后,甘肃电投将所持剩余的盈利能力良好且能够符合
上市条件的太阳能发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资产及时再次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其注
入上市公司。

在上述第一步及第二步实施过程中,甘肃电投将严格遵照已做出的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新建清洁能源项目等商业机会交由上市公司
承接。对于上述第二步资产注入完成后剩余仍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境内清洁发电企
业,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及公司治理要求的基础上,甘肃电投持有的该等企业股
权将全部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注入。

此外,甘肃电投在后续符合上市条件的控股清洁能源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
后,拟将拥有的其他能源资产,在符合上市条件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最终把上
市公司打造成甘肃电投以清洁能源为主的唯一资本运作平台。”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
的情况。

4、甘肃电投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上的独立,西北化工本
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甘肃电投出具了《甘肃电投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西北化工的人员独立
1、保证拟任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质,同时也
具备管理上市公司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本市场相关知识。

2、保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保证承诺人推荐出任西北化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
合法的程序进行, 承诺人不干预西北化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
免决定。

二、保证西北化工的财务独立
1、保证西北化工及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建立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西北化工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不干预西北化
工的资金使用。

3、保证西北化工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承诺人及其关联
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西北化工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保证西北化工的机构独立
1、保证西北化工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 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西北化工及
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
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西北化工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自主地运作, 承诺
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保证西北化工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西北化工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西北化工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保证西北化工的业务独立
1、保证西北化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承诺人。



2、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人避免与西北化工及控制的子公司发生
同业竞争。

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 尽量减少西北化工及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与承诺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公司资金、
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西北化工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程序, 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

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 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
式, 干预西北化工的重大决策事项, 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
独立性。”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
的情况。

5、甘肃电投关于重组完成后推动上市公司制订现金分红政策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会有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安排。甘肃电投
已经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待本次上市公司重组完成之后,甘肃电投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积极
推动上市公司确定如下的利润分配条款,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
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股利分配具体安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比例不足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
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
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
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
的情况。

6、关于拟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为了保证未来上市公司拟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合规性,甘肃电投已经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保证拟任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质,同时
也具备管理上市公司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本市场相关知识。



2、保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保证承诺人推荐出任西北化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
合法的程序进行, 承诺人不干预西北化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
免决定。”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依据履行完毕,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7、关于拟注入水电公司中个别水电站尚未取得业务资质证书的承诺
针对拟注入水电公司中个别电站未取得业务资质证书的情况,甘肃电投已经
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若双冠水电站、神树电站、橙子沟电站届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甘肃电投承担,因此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甘肃电投直接以现金方式补足。”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
的情况。

8、关于国投甘肃小三峡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的承诺
根据公司与甘肃电投于2012年1 月11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双
方同意在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若甘肃电投所持32.57%股权对应的国投
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达不到预测金额,则由甘肃电投以股份回
购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净利润预测数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
评报字[2011]第976号”《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

如本次交易于2012年度实施完毕,则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2012
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预测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1,642.10万元、20,451.68
万元、18,965.67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13年度实施完毕,则国投甘肃小三峡


发电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预测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20,451.68万元、18,965.67万元、19,774.65万元。

甘肃电投以所持32.57%股权享有的预测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6,661.11万
元、6,177.12万元、6,440.60万元。

二、利润补偿期间
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发行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手续之日所在年
度(包括该年度)起的三个会计年度为利润补偿期间。

三、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内,西北化工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对国投甘肃小三峡发
电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累积数与“中联评报字[2011]第976号”《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同期累积预测净利润数
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四、补偿方式
1.股份回购
(1)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如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在补偿年限
内,实际净利润累积数低于“中联评报字[2011]第976号”《甘肃省电力投资集
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应的同期累积预测净利润数,西北
化工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甘肃电投该事
实,并要求甘肃电投补偿净利润差额。

(2)如果甘肃电投须向西北化工补偿利润,甘肃电投同意西北化工以1.00
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甘肃电投所持股份,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甘
肃电投以所持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认购的全部西北化工股份。

2.补偿期间每年股份回购数量的确定
(1)在利润补偿期间,如须实施股份回购,当年应回购股份数量的计算公
式如下:


应回购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
份数量
注释:
① 前述净利润数均为甘肃电投以所持32.57%股权享有的国投甘肃小三峡
发电有限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
② 认购股份总数是指甘肃电投以所持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
所认购的西北化工股份数量。即,认购股份总数=甘肃电投持有国投甘肃小三峡
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价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③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④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果利润补偿期内,西北化工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甘肃
电投持有的西北化工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款公式
计算的回购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在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间届满时,西北化工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国
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
如甘肃电投持有的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期末减值额÷甘肃电投持有的
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作价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
数,则甘肃电投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
偿股份总数。

注释:
减值额为甘肃电投以所持32.57%股权享有的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
股权作价减去期末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甘肃电投以所持32.57%股权享有的国投
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的公允价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
限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数额。

4. 股份回购的实施


(1)如果甘肃电投须向上市公司补偿,甘肃电投需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
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规定计算应回购股份数并协助上市公司通知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该等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
行单独锁定。应回购的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
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
所有。在利润补偿期间,已经累积的单独锁定的应回购股份不得减少。

(2)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应回购股份数
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应在两个月内就本协议项下全部应回购股份的股票回购事
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
向回购上述专户中存放的全部股份,并予以注销;若西北化工上述应补偿股份回
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无法实施的,则甘肃电投承诺在上述情
形发生后的30天内,将前款约定的存放于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中的全部
已锁定的上述应补偿股份赠送给西北化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在西北化工
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甘肃电投之外的其他股
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甘肃电投持有的股份
数后西北化工方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五、生效条件
1. 本协议是依据本次交易的方案而签订的,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2 本协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且在主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后生效。

六、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
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协议安排,如本次交易于2012年度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为2012
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3年度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
期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因此,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甘肃电投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相关方重大资产重
组承诺事项的公告》之盖章页)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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