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冀中能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草 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 “董事会由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修改为: “董事会由7-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指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报纸及网站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原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原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原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修改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原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原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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