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冀中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冀中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个人履历、 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 问的基础上,同意提名王社平先生、祁泽民先生、陈亚杰先生、董 传彤先生、李笑文先生、班士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宋淑艾女士、杨化彭先生、史际春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 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并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建设工程公司承担郭二庄矿技改建设施工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建设 工程公司承担郭二庄矿技改建设施工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 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充分认可。 2、我们经审慎分析,认为该等交易安排系公司根据郭二庄煤矿 的地质状况,在综合分析了建设工程公司的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的 基础上,为保证项目质量而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三、关于公司收购厦门航空有限公司15%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15%股权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充分认可。 2、 本次关联交易的对象为河北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北航投”),为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3、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次收购议案时,关 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 公司拟与河北航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付款方式合理,不构成对 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本次股权收购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5、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备案、涉及河 北航投转让股权行为尚需报经河北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权收购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四、关于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友大正”)承 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工作,并签署了评估业务约定书,选聘程序 合法、合规。 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国友大正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 资格证书,具有胜任能力。除因本次聘请而产生的业务关系外,公 司与上述评估机构无其他关联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 立性。 3、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 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 致,未重评、漏评;其对涉及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核实,评估 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对影响资产评估价值 的因素考虑周全;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 为干预并独立进行,其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独立董事:宋淑艾、杨化彭、王纪新、史际春、赵保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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