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齐峰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2年11月)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 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12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 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 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上述内容需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 发布。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 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完整、及时、 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 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工具 发行前公告发行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发行公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十条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 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 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 集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 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 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 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文本。 第十三条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根据 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 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 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 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 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定 期报告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4月30日前),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8月31日前),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编制 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 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 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应遵守交易商 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 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限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 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 (十四)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企业/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公司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 件之前,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 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 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 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 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 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 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六条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 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召开债务融资工具 持有人会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或 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和澄清。 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督促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 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应当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制完 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董 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 案,并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 制完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进行合规性审 定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监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议案;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 (五)董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 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监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 (二)董事会秘书签发后,由公司证券部以书面和电子版方 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上予以公告; (三)公告信息经交易商协会通过后,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公 告披露。 第四十九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 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 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 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 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 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 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 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 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长核准。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 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部为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臵的任务;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营层相 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证券部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 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六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 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公 司内部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的组织构架的变化(包括控股股东的变动情况)、 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二)涉诉事项及行政处罚事项等情况,由公司各职能部门 提供; (三)公司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重 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技术合作(包括与关联 方的合作)等情况由公司办公室提供;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产生效益情况由财务部提供; (五)定期财务报告、业绩预警、预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 赁、筹资融资、购臵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 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六)公司股份变动、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的情况由证券部提供。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 生后24 小时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并确保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披露。 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 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七十条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第七十四条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 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进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 档保管。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交易商协会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 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 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八十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八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 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 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解释 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经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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