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ST大化B: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大连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振强律师出席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1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文 件,随公司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4月21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会议于2012年 5月17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 行。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 175,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6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 人,所持股份1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4%,B股股东 及代表1人,代表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2012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 2、审议公司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度薪酬的议 案 7、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8、审议聘请2012年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公司2012 年度申请银行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 事宜的议案 10、审议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11、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 12、审议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监事会候选人议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 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二、在对公司2012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审议表决时,与关联交易 相关的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 此页无正文)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振强 2012年5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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