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华茂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50 证券简称:华茂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3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2年4月27日分别 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5月17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詹灵芝女士;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名,代表股份 438,466,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46%。 2、公司5名董事、5名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肖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2]第67号)。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8,466,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8,466,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38,466,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审字[2012 ]第0628 号)”审计报告,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304,797,338.74元。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31,680,340.39元。加上上年 度转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704,198,322.30元,减去上年度应付股利 210,122,742.20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67,192,578.45 元。 同意438,466,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1年末总股本943,665,0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183,250.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公司本 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438,466,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04,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股东华茂集团及詹灵芝、王功著二名关联 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2年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财务审计机构,拟支付年度报酬55万元。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和公司2012年度内控工作安 排,公司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 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具备从事 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同意438,466,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处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根据公司“立足主业,多元发展”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结合 当前证券市场状况并考虑公司资产配置状况和经营、投资活动资金的实际 需求,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拟对公司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合法方式进 行处置,并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截止2012年3月31日, 公司持有广发证券9,910.665万股。本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2 个月,本次处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涉及的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同意438,237,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5%;反对22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肖鑫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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