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爱仕达: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 、巨 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 技路2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灵巧 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9,016,2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57.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39,016,20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39,016,20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139,016,20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39,016,200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139,016,200股, 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的议案》,同意 139,016,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39,016,20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钱 伟 金海燕 2012年5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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