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福实业: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福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2012年4 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通知包括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 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 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2年5月17日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15:00至2012年5月 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731,56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0.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为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337,6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4%;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项议案作为特别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各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明德 见证律师:李和金 王 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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