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福实业: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8:06:53 中财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福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2012年4
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通知包括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
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
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2年5月17日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15:00至2012年5月
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731,56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0.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为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337,6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4%;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63,507,045股,同意263,267,4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1%;反对169,3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6%;弃权70,20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0.03%。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项议案作为特别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各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明德





见证律师:李和金





王 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