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景兴纸业: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刘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17 日下午1:00在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 日下午3:00至2012年5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 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420,000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02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02,280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134%。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均已获得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 本次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赞成本项议案为93,057,198股, 约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588%; 反对 为57,101股, 弃权为1,207,981股。 2. 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赞成本项议案为93,036,998股, 约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374%; 反对 为57,101股, 弃权为1,228,181股。 3. 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及2012年度财务预算》。赞成本项议案为 93,051,2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98.6525%; 反对为34,401股, 弃权为1,236,581股。 4. 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赞成本项议案为93,051,2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525%; 反对为34,401股, 弃权为1,236,581股。 5. 审议通过《201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赞成本项议案为93,923,278股, 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70%; 反 对为49,901股, 弃权为349,101股。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2年度的审 计机构的议案》。赞成本项议案为93,075,1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779%; 反对为10,501股, 弃权为 1,236,581股。 7. 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赞成 本项议案为93,057,7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98.6549%; 反对为10,501股, 弃权为1,253,981股。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 案》。赞成本项议案为93,057,7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549%; 反对为18,901股, 弃权为1,245,581股。 9. 审议通过《2012年度公司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赞成本项议 案为93,057,7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8.6549%; 反对为33,101股, 弃权为1,231,281股。 10. 审议通过《关于与相关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赞成本项议案为93,057,798 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549%; 反对为21,401股, 弃权为1,243,081股。 11.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在实施利润分配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本 项议案为93,087,898股, 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98.6913%; 反对为16,701股, 弃权为1,217,681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刘 涛 律师 二○一二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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