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张家界: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7:33:27 中财网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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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2年4月2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上
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张家界
市南庄路张家界海关大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且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53,482,1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320,835,149股的47.8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
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系《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春
(盖章) 律 师: 杨柳清
郭颖峻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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