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深深房A: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7:33:04 中财网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7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董事
会于2012年3月29日和4月17日审议通过。公司于2012年3月
31日及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议案;于2012年4月19日向全体股东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及其他注意事项告知全体
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9:30在广东省深圳市
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周建国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
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提前
通知和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
代表公司股份642,884,362股,占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2年5月10日)总股份1,011,660,000股的63.55%。出席会议
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出席和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2011年年度报告》
5、《201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负责人: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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