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S ST华新: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7:14:25 中财网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12年4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
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及需股东审议的议案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及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1,388,0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

3、本次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业务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仑 见证律师:孙学前
党永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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