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西北化工: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7:13:15 中财网


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袁淑琴、窦小琴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所需相关文
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同时对本次会议全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
法有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它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海军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231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76%。上述股东
均为截止201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审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零七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和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进行监票、计票,现场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没有股东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效表
决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暂不聘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项议案,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票数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二款、《股
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主,为西北化工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积红
见证律师:袁淑琴 窦小琴
二Ο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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