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睦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2012年05月15日 22:01:02 中财网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保证合
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
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保
证合同》项下,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
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协议》,
提前解除2012年5月7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2012年5
月14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2人保
0046)。根据该《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债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宁波2012
人借固0124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


下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目前,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在上述
《保证合同》项下,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贷
款人)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2人借固
0124),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
为3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为项目建
设,并规定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合
同规定该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并签订编号为宁波2012人保0046的担保合同。

2、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
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三方于2012年
5月14日签订《协议》,同意提前解除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2012年5月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宁波2012人保0042),以及同意提前解除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分行于2012年5月7日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宁波2012人借固0114)。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连云港东睦江河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
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获得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连
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以南、汇晶路以东、大浦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曹阳;注册资本:4,800万元人民币(2012年3月
7日前,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人
民币),实收资本为4,8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4,32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0%,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
公司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经营范围:粉末
冶金汽车零件、高效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制品的生产,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1年12月27日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公开
挂牌竞买方式,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东片区,竞得面积
为133,3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月9
日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目前,该公司生产厂房正在建设之中,预计2012年
10月底前开始投产。

截止2011年12月31日,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018.45万元,负债为3.58万元,净资产为
3,014.8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0.12%。

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2012年5月
14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2人保0046)。

根据该《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连云港东
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债
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宁波2012人借固0124的《固定资产借款
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
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
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该《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两
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10日审议通
过了包括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于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
下决议:
①决定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
度(综合授信)为12,000万元;


②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③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④批准权限:由于该项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实
施担保审批。

上述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
议,已经2012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1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和2012年4月11日发
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并同时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

五、其他
1、截止目前,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
况,详见2011年1月19日、2011年1月26日、2011年6月2
日、2011年6月3日、2011年9月27日及2012年5月9日,
同时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2、截止目前,本公司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余额为0万元。

3、截止目前,本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1,500万元,
占母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3.23% ,其中发生的为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1,500万元。

4、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5、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
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的《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2人保0046);


2、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2
人借固0124);
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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