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物产中大: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0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报 的关于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元通租赁”)诉讼情况的 报告,元通租赁已就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下 称“招行静安寺支行”)委托借款事宜起诉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 司(下称“华景公司”)及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 公司,并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元通租赁 原告:招行静安寺支行 第一被告:华景公司 第二被告:董秀月 第三被告:蔡贤松 第四被告: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元通租赁通过招行静安寺支行向华景公司发放委 托贷款4800万元,并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约定委托贷款金额4800万元,年利率15.8%,借款期限36个月,由 华景公司分3年按季还款,季度还款额为5100023.16元。上述合同 签订后,元通租赁、招行静安寺支行将以上借款如期投放。 同时,华景公司以其名下253宗在建工程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在 灌云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元通租赁依法取得了上述抵押 物的登记证书。期间,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自愿为华景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自2011年11月起,华景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并已陷入多起重大 诉讼纠纷,现已经营困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华景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466099.84元,并支付利 息4258374.58元,罚息163390.7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3 月31日,此后按规定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2、判令华景公司承担元通租赁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600000 元; 3、如华景公司不履行前述业务,元通租赁有权以华景公司名下 253宗在建工程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华景公 司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 润的影响。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浙)杭 商初字第37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特此 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5 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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