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 关 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2-02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起 诉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燕庆)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2012年5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三河燕庆上诉, 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关村建设与三河燕庆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协 议书》,就三河燕庆开发的“燕庆明珠”大厦(现为“富鼎中心”酒店 式公寓)工程的后期复工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关村建设实施工 程总承包。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建设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08年 5月进行了工程验收。但截至2010年12月起诉之日,除中关村建设将其 中的715,481.00元债权转让外,三河燕庆尚欠中关村建设工程款 4,414,519.00元、到期质保金783,000.00元及利息607,079.79元(截止 2010年12月20日),共计6,104,598.79元。就上述款项,中关村建设于 2010年1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关村建设于2011年12月16日 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11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三河燕庆给付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414,519.00元、工程款利息 409,370.00元(截止至2010年12月20日)、质量保证金783,000.00元、 质量保证金利息47,134.00元;三河燕庆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5,197,519.00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的标准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利息,同时判决驳回三河燕庆的反诉请求,三 河燕庆负担案件受理费54,532.00元,案件反诉费5,478.00元,保全费 5,000.00元(上述内容详见2011年12月20日,公告号2011-069)。 后三河燕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中关村建设于2012年5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 二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三河燕庆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中关村建 设追索对三河燕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及截止2010年12月20日相应利息 共计:5,654,023.00元。其中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5,197,519.00元如 收回则冲减应收账款,对中关村建设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相应利息 456,504.00元将于收回当期记入中关村建设当期利润。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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