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杭汽轮B: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2年2月)

时间:2012年02月15日 17:03:23 中财网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12-11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和规范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
自身管理要求的委托理财管理细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
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短期投资和理财工具进行运作
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公司委托理财的品种以低风险的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为主,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
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
则,确保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的资金需求,并遵循规
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在确定委托理财的运作方式及期限时,应考虑适度分散
原则,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机构:
(一)公司委托理财单笔或累计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委托理财单笔或累计总额超过5亿的,应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
财业务,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决策,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委托理财工作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评估与审核。公司
委托理财工作小组的成员主要包括: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及财务处、审计室、战略发展处、证券法规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财务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处负
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
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经理层审批、筹措短期理财业
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
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在按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的权限审批后,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其财务部门实
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
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审计室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
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室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处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处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
况和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委托


理财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委托理财工作组审核与评估。

如投资主体为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处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

(二)公司委托理财工作组对理财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公
司经理层审议。公司经理层审议并书面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根据金
额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处应根据与受托理财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理财机构进行结算,确认产品收
益情况。在收益率发生剧烈变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通报公司经理层。

(四)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处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
务本金及理财收益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审计室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
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导致风险程度加剧时,应及时
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处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负责编制公司委
托理财季度报告,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
风险控制情况(含子公司),并报备审计室。公司(含子公司)购入理
财产品或对理财产品结算时,公司财务处应在次月初及时报告相关理
财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法规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对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应当根据委托理财的种类、特点
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
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审计室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当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现
投资产品与购买时的约定不符等情形时,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在知悉事
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
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
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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