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卫星石化: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2年02月07日 18:01:35 中财网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浙
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超募资金支付<关于
浙江聚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收购浙江聚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
向产业链上游发展,进一步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是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本次交易价格客观、公允,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各股
东利益的情况。


2、同意公司在收购聚龙石化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使用不超过13,700万元
的超募资金支付<关于浙江聚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
让价款,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超募资金使
用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


3、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承诺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在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计划,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以部分超募资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 冬: 彭朝晖:







陈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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