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申万可转债:基金开放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间:2012年01月17日 12:01:13 中财网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31051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 12月 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2年 1月 18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2年 1月 1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2年 1月 18日

注: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自2012年1月18日起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及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日常转换业务
3.1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由三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和申购补差费。

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转换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将转换


费率全部设为0;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
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
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前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差额=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3.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 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计算费

1


用,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

率计算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
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
1000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000份
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但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
一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份时,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必
须一次性全部转出。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份(含
1000份),投资者
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换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登记结算中心在
T+1日对投资者的
T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
认结果。



3、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与除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163109)或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3110)
之外的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之间的相互转换,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遵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
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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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网点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
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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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0元(含
100元)。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

100元,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
款,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
机构有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事宜的处理应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
计费方式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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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5.2 场内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及客户服务电
话、基金份额发售网点等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目前通过以下代销机构申购(部分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享受
费率优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优惠条件(柜台、网银、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等)和优惠费率请参照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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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及参
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1年
10月
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上的《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申万菱信可转
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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