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钢股份:2011年第一次“新钢转债”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12月27日 22:00:4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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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新钢转债”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新余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
务所指派方世扬、罗小平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第一次“新钢转债”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
告,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1 年12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一次“新钢转债”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熊小星先生
主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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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截止债权登记日2011年12月16
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共41名,持有的“新钢转债”面值为173,306.6
万元,占公司未偿还“新钢转债”面值总数275,999万元的62.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书面形式表决了《关于拟变更新余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议案》,该议案与《会议通知》的拟
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按《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公告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

五、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业经债券持有人所持公司未偿还“新钢转
债”面值总数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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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
一次“新钢转债”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方 世 扬
罗 小 平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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