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粤电力A(000539)2008年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2008 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 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 年3 月8 日,凡在2010 年3 月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0 年3 月9 日(含)后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2008 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10 年3 月10 日支付2009 年3 月10 日至2010 年3 月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 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粤电债 3、债券代码:1120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 6、回售条款: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3 月10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每年的3 月10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 年3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8 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44.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0 年3 月9 日; 2、除息日为2010 年3 月9 日; 3、付息日为2010 年3 月1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0 年3 月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力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 号粤电广场南塔25 楼 联系人:梁江湧、蒙飞 电话:020-87570251、020-85138015 传真:020-85138014 邮政编码:51063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联系人:李航、黄捷宁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联系人:车军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三月五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