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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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6:00: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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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川金诺: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
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5-065
昆明
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昆明
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76,42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999,928.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939,967.82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059,960.26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3KMAA2B0279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广西
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全部变更至“
川金诺(埃及)苏伊士磷化工项目”,投资建设年产80万吨硫磺制酸、30万吨工业湿法粗磷酸、15万吨52%磷酸、30万吨磷酸一铵、2万吨氟硅酸钠项目,同时投资主体及实施方式、实施地点亦将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办理新募投项目后续涉及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有关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川金诺埃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近日与苏伊士运河银行(SuezCanalBank)、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须再次上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金额(元)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东川区支行 | 24219401040023613 | 460,763,798.75 |
| 苏伊士运河银行(Suez
CanalBank) | 5230028520100101 | 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昆明
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
川金诺埃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苏伊士运河银行(SuezCanalBank)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30028520100101,截至2025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川金诺埃及苏伊士磷化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俊、赵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本协议以中、英两种文字起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两种语言产生异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昆明
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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